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临床用血和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市采供血统一规划要求,在区(市)县人民医院设置储血点。

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血点工作运行给予经费保障。

财政、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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