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本市临床用血实行统一管理,坚持科学、合理用血。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成都市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或者国家、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调剂的血液;
(二)遵守国家临床输血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三)根据供血计划和临床用血需要,合理制定用血计划和储备适量的各类血液,保证急诊用血需要;
(四)严格掌握输血指征,不得滥用和浪费血液;
(五)建立血液使用、报废认定、废物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可追溯;
(六)输血前,应当向受血患者或者其亲属说明输血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风险。
医疗机构应当倡导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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