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占用耕地的单位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开垦耕地,并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缴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单位开垦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退还预缴的耕地开垦费本息;未按规定开垦耕地的,预缴的耕地开垦费不予退还。

自行开垦耕地的单位预缴的耕地开垦费存入财政专户,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