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大狗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水大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六)私接下水道;
(七)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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