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