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换届选举时,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二)组织村民学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并张榜公布;

(四)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

(六)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七)组织提名(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调查、处理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无故不参加选举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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