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相互关系、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管理、生产管理、公共秩序和档案管理;

(四)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风易俗、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

(五)社会治安、婚姻家庭、敬老助残、计划生育、邻里关系;

(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范的其他内容。

村规民约应当包括村民行为规范、履行法定义务、环境卫生维护、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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