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肇事者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前款行为引起森林火灾的,除责令肇事者赔偿林木损失、承担扑火费用和植被恢复费外,并可以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以下罚款:

(一)造成森林火警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特大森林火灾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