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围产保健,系指围绕新生命诞生前后,即孕前、产前、产时、产后,以保护母婴安全,提高出生质量为目的的,对计划受孕夫妇、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预防保健工作;

(二)高危孕妇,对孕妇、胎儿、新生儿有高度危险因素的妊娠,称高危妊娠。具有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三)新法接生即消毒接生,包括产包、接产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和婴儿的脐带四消毒。接生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四)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系指对七周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点进行定期体检,做出体格发育评价,给予保健指导;

(五)体弱儿,系指佝偻病活动期、贫血中度、营养不良、早产儿、低体重儿等;

(六)孕期、哺乳期禁忌的劳动,系指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限值的X射线,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有机磷农药等可能引起急性中毒的作业;

(七)三级体力劳动,系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0小于25的体力劳动;

(八)托幼机构,系指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等儿童托管、教育的组织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