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进行修剪: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危及管线、架空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严重影响居民住宅通风采光的;

(五)其他需要修剪树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的,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