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Article 34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