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或者监测数据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产品委托或者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六)从国外、境外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将国外、境外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到省内处置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剧毒废液、废气、废渣或者以不正当的手段、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八)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通知、报告或者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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