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5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Article 38Repealed一切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