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3 保护和改善环境Article 20Repealed开发利用土地、森林、矿产、草原、水渔业、野生动植物以及风景区等自然资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补偿和恢复。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