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设施、设备设计取水能力计收水资源费:

(一)未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量水设施的;

(二)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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