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Chapter 4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Article 25In force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主要用水企业的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应当通过水平衡测试,并对单位用水、耗水、节水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后制定。用水企业的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当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不增加用水计划指标,不批准新建自备取水设施。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