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和制造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禁止极端暴力恐怖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公民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禁止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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