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自治机关林业建设实行生态建设与产业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坚持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建立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

自治县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采取多种形式的植树造林,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长期不变。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或者承包地退耕还林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

自治机关贯彻落实扶持林业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在自治县辖区内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全额留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专项用于自治县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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