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并逐年提高中医药事业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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