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

(一)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侧石、规划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四)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

(五)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城市道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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