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服务场所、符合法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二)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有符合法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三)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