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

(三)未经人事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以取缔;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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