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代表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有工会代表或者工会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