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
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影响消防救援的;
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外,禁止利用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等其他地面市政设施新设置户外广告。原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市政设施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