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具有并符合产品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备案;

(二)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上或者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标识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出厂或者销售的,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明示“次品”、“等外品”、“处理品”等字样;

(四)用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和产品标准编号。其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产品销售时,对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并向消费者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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