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者处以该批产品总值15%至20%的罚款,对销售者处以该批产品总销售额15%至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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