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的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三)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提供、不如实提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