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二年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