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镇规划区内需要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需继续使用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Local Regulations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