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铺架等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年内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申请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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