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禁止民族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