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和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水土保持,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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