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工作人员中,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Local Regulations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