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供水成本及水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核定标准执行。
超过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调度计划、定额用水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下列标准征收水费:
(一)超10%以内的部分,按河道引水口水价的2倍缴纳;
(二)超10%—20%的部分,按河道引水口水价的4倍缴纳;
(三)超20%以上的部分,按河道引水口水价的6倍缴纳。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超定额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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