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事业的领导,将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