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和改善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科学文化水平。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学术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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