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支持企业独自设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等创新组织。

企业可以采取联合开发、委托研发等多种形式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技术创新协同机制,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