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办理并按规定设置营运证件、专用标志和设施;
(二)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对计价器和其他设施、设备的检定、检测;
(三)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标示价格、结算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票据;
(四)保证运营服务数据采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五)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乘客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