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