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单位应当组织下列人员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人员;
(三)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人员;
(四)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管理人员以及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