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风险预警机制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旅游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处置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景区管理机构、旅游经营者应当执行安全经营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制定旅游公共安全保护制度和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救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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