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非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冠以“华侨”字样。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注册“华侨”字样的非归侨、侨眷企业单位,应予以变更; 事业单位由主管的行政机关进行清理、更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