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县的地方财政。自主安排财政预算,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自治县的地方财政收入,均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财力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执行。
自治县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的管理办法由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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