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其它养殖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草场,发展养殖业生产。允许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长期承包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

自治县加强草场保护和建设,做好草原防火工作,严禁任何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天然草原。

在农区积极扶持种草养畜,推行圈养、舍饲与放牧相结合;牧区积极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建立健全畜种改良、良种繁育、技术推广、畜产品及饲料加工等服务体系。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户在畜牧业产、供、销等环节进行产业化经营,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增加出栏率和商品率。

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加强动物产品进出境检疫,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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