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证范围、基准日;

(二)价格鉴证依据;

(三)价格鉴证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鉴证结论;

(五)对价格鉴证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复印件和价格鉴证人员证书复印件。

价格鉴证结论书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注明日期、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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