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发展规划的;
对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无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而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