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一次重点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普查,及时调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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