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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