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地下水日取水量小于三百立方米或者地表水日取水量小于二千立方米,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