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总量控制与定量结合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结合用水定额,核定取水户的取水量,下达取水计划并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